法律规定教唆犯罪如何认定

河北 - 张家口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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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法务团

地区:河北 - 张家口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罪成立的要件是,第一教唆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第二必须有教唆这样的行为,第三教唆的人必须为犯罪的人,第四被教唆的人一定要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被教唆的人为未成年,那么教唆罪触犯会加重。

2021-04-08 13: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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