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犯罪金额是否以受害人实际损失计算

福建 - 泉州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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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泉州

1、诈骗案件犯罪金额不是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的,而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四条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2、《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2021-04-08 13:0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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