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有哪些?

辽宁 - 营口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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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分析师

地区:辽宁 - 营口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021-04-01 17:2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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