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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谈判法务
地区:江苏 - 泰州
行政机关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文书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书。”其中未赋予公安部门的调解书(这个调解书更类似合同的性质)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因为这种性质的调解书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强制执行力。 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你只好到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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