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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恋爱期间的馈赠基本上是以结婚、组建家庭为目的的,即赠与是以结婚登记为成就条件的,若条件未成就,接受馈赠一方继续占有对方的财物无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如支持未能结婚、恋爱期间的馈赠需全部返还的观点,亦有驳于一般的人的基本生活经验,且易变相鼓励人们在婚恋关系中不健康的价值观念,因为,实践中多综合考虑所馈赠的财物价值、双方恋爱交往的具体情况等,对于财物价值巨大的,一般支持返还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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