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他在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是对方的责任,所以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我要是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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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21-03-04 00:3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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