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怎么执行房子的买卖呢?我的同学用房子去抵押贷款,一直没有还清债务的,他人申请去拍卖房子的,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方式是怎么样呢

湖南 - 郴州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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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答疑法务

地区:湖南 - 郴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2020-12-27 05:3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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