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特征

山西 - 忻州 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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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法务团

地区:山西 - 忻州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夫妻离婚后,必须要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分割处理,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实际工作、收入、家庭情况来作出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有关探望权的处理也需要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存在违法的行为,否则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2020-12-24 02:2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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