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呢?自己在开发商那边购买了一套房子,可是他们隐瞒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那我们怎么维护权益呢?

广东 - 中山 房屋买卖
1位律师回复

甄选法律顾问

地区:广东 - 中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20-08-13 18:38:51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中山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徐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