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了,我都没有劳动合同,之所以不离开是因为这个工资还是很不错的,我主动提出签定劳动合同但是被拒绝了,我可以追究单位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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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
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20-07-06 23:5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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