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范围限制

云南 - 玉溪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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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与劳动法相比,该规定增加了第一种和第五种两种不得裁员的情形,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同时对被裁减的员工,也要结合其相应的工作年限做出补偿。并且在日后需要重新招人的时候,同岗位下需要优先招录这批被裁减的员工。当然,要是企业有违法裁员的情况,此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020-06-24 17: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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