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我和我未婚妻应该在这次的中秋节结婚的,彩礼也已经给了女方家。但是现在我未婚妻失踪了,那么这种情形下我是否可以满足让女方退回彩礼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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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婚姻期间的获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你为看病所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

2020-05-15 01:1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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