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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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国外分公司做运营经理,因为拖欠工资,总公司在国内,所以回到国内进行仲裁。后来被仲裁局撤销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怎么规定?其法定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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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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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惰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2020-03-18 00:5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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