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我和单位有劳动合同,我已经结婚了,因为妻子的关系认识了他们单位的同事,一起玩时说起一些工作上的问题,他们感觉我能帮上忙,就约我去他们公司帮过几次忙,他们公司给了我一些报酬,这家事我公司领导知道了说我违反了劳务合同,我认为没有,现同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问题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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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该单位的法律关系有两种情形:
(1)如果您是该单位招用的员工,在其他单位没有任职,您为该单位提供经常性的劳动,您与该单位之间就是劳动合同关系,您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如果您在娶她单位有任职,在该单位只是短期的兼职,提供暂时的劳务,您与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根据您的情况,您与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的义务由合同予以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您在离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您属于违约,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您应当承担。
2.关于合同期限的问题,您与该单位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为一年,而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满一年,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即承担50%的工资违约金。但是根据您所说的,当时签订合同时真实的服务期限并不是一年,而是一学期,也就是说书面的合同并不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您如果能证明当时确实双方认可一学期的期限,则双方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该书面合同中的期限就应当按照一学期计算。
3.如果合同的履行期为一学期,那么您在一学期后离职就属于正常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您无须履行离职手续,也就不存在因为离职手续不合理而违约的情况了,更没有未做满期限而需要支付50%工资违约金的情形,您与该单位的合同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消灭。您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9-10-29 08: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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