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个财务的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的资金挪用了20万用于自己去做股票,到了年底公司内部审查时候才被发现,那该员工是否犯有挪用资金罪

河北 - 邢台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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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情解析员

地区:河北 - 邢台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019-09-26 23:0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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