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是属于员工自身的行为还是单位的职务行为呢?我们单位和我们劳动者约定在我们工作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我们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这个约定合乎法律规定吗?

浙江 - 杭州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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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属于单位的职务行为,单位和员工的该项约定显然不合理,但即使这样约定,第三人仍然有权向单位主张责任,至于单位能否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按该条款向员工追偿并不影响单位承担现行的赔偿责任。

2019-09-19 19: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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