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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您好,可以的。根据《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改正期满以及按照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清偿后,招标投标受限制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取消招标投标限制的书面申请。市或区县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市建委应当公开发布招标投标限制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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