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年,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约定前者提供60亩土地使用权,后者出资开发,项目建成后前者收取不少于2.1万平方米的房产及6000万元补偿金的收益。2001年,该划拨土地被政府收回。2008年,王某会与开发公司签订遗留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履行前述协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王某会收到土地补偿金后,返还开发公司已投入的3200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和相关实际支出,同时约定另外再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同意补偿形式和补偿数额均需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并按工会系统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2010年,地方政府发放王某会14.8亿元土地补偿款。开发公司收取王某会约定的3200万元本金后,主张利息损失、实际支出补偿及效益补偿3亿元。请问这属于投资效益吗?
广西 - 桂林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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