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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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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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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原告申请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的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十三条和第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有权指明应该将何人为被告,此为原告固有的诉讼权力。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若涉及需要增加被告,实际上是鉴于程序法规则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资格。 法院对此类请求的审查标准是申请人追加的被告是不是满足必要共同诉讼条件。 判定结果有两种可能性,即: 1、如果追加进来的被告确实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内,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作出追加被告的裁决并通知其他诉讼方。 2、在追加的被告并不满足必要共同诉讼条件但是又具备起诉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应拒绝接受追加被告的请求,同时告知原告可以在另案中提出相关诉求。 法院驳回申诉的实质原因是追加的被告并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要求,因此不能加入已经存在的诉讼之中。 相应地,法律效应会使得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在增补被告之前已存在于诉状中的事宜,并最终就这部分内容做出实体性裁判。 (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范,被告有权提出增加共同被告的请求。 对此,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 1、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规则,包括共同所有权、共同继承人、共同连带责任责任人、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合伙人制度等等在内的各种因素,都会导致民事诉讼可能出现必要的共同诉讼。 当必须的共同诉讼中遗漏了某种被告,除非在此情况下,否则被告无权再次申请增加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使与该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也只能被列为第三方,而非被告。 2、然后考虑原告是否同意追加被告。 为了保护原告在诉讼中的选择权,应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后证实的确属于必需的共同诉讼中遗漏了某些特定当事人的,应当运用释明权,向原告说明理由并征求其意见。 若原告表示同意追加,法院便可裁决批准;若原告明确反对追加,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第三方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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