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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律师都江堰市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丰富的专业经验
简历: 李建华律师,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有5年以上外企工作经验,对企业风险防控有丰富经验。执业以来,主办民事案件涵盖: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装饰装修等;主办刑事案件涵盖:贩卖毒品、盗窃、遗弃、诈骗等。在大量诉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调解经验。李建华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让每一个案件委托人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在办案过程中耐心、细致,用法律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更多 >
实名认证 执业认证
擅长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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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家庭律师回复
我是婚前男方付的首付,婚后用男方公积金和工资还贷款,没加名字,请问婚后房屋是共同财产吗?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且在房屋产仅证上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一部分就是该方的婚前财产,此后,该部分在婚后增值的,也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当然,前提是该方须提供首付确实属于婚前行为的证据。 其次,所谓的“婚后自己还贷”,其实就是该方利用工资或公积金还贷,而婚后的该方的工资和公积金应该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方所有的还贷,均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贷。也就是说,该房产除首付的部分(包括首付部分的增值)外,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该部分婚后的增值),应该界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该夫妻离婚,房屋的产权依然归产权方所有,但婚后该房屋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该为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未成年不配合警方去做二次笔录和指认有什么影响,或者说可不可以不去做?
您好,稍后给您回电详聊,请注意接听...
这样对吗,让我们庭上和解,现在法官说对方不认可签字,法庭也出庭了,我们也让两人分别公正了,两人以上,找人代写遗嘱,老人不会写字?
您好,致电与您详细沟通一下,帮您分析对您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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