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在中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一般是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进行。在离婚后,如果双方对子女有共同抚养权,且约定子女教育费用各承担50%,则理论上可以由双方各自按照实际支付的子女教育费用金额(最高限额为扣除标准)来分别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目前个税APP等申报系统可能只支持单一方作为监护人进行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申报,因此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一方进行申报,或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具体的申报方式和要求。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子女教育费用分担比例的明确约定是重要的依据,应当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以备查核。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各地税务局的具体执行口径与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