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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已经售出的房产在质量上出现问题时,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您可以向卖方提出进行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如若该物业确实存在应当修缮或赔偿的质量瑕疵,那么买方则有权利直接向卖方索取对应的费用。 其次,如若该房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且卖方不能及时进行修正,那么基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取回已经向卖方支付的房产价格。 再者,您还能选择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投诉。 您可向房地产质量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和处理。 此外,作为透过房产中介完成交易的买方,您也可以尝试与中介取得联系以协助解决问题。 中介机构通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其中便可能包含对卖家进行协商或者提供额外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同样,若您在购入二手房时购买了产权保险,您同样有权依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最后,倘若在交易环节中未能及时发现或关注到房产问题的话,那么您可以邀请专业的工程师或者维修专家展开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修复策略。 如有必要,您还可以寻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帮助,他们能够对照建筑设计标准对房屋主体进行重新核审。 关于如何应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在处理之前务必详细通读购房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确保自己充分掌握了所有可能的途径,以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最佳的对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