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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改房的状况较为复杂这一问题,若在房改期间取得了100%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证,则表明此房屋已有实质性的商业化转变。 在房改过程中,应当已支付过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否则将难以获得完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而,若在房改后并未实现产权的市场化,那么便不能排除需要从补偿款中扣除一部分本应由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可能性。 至于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再次扣除属于土地出让金的补偿款是否合法,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