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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

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   (新郎)和   (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

本合同中“□”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

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三、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  区(县)   路(街)

号         。 

四、婚礼服务项目

□ 策划服务   □ 主持服务   □     

□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     

□ 化妆服务   □ 鲜花服务   □     

□ 乐队服务   □ 场地服务   □     

□ 推荐婚车服务  □ 代租婚车服务  □     

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费用标准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确定。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

□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20% 即   元向乙方支付定金;

□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 % 即   元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定金和预付款可充抵服务费用。

3、策划方案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即   元。

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新增加或取消服务项目的,相应费用应计入服务费用总额或从服务费用总额中扣除。

5、余款   元,应在        付清。 

6、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六、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

□ 策划服务

(1)策划方案为乙方智力成果,仅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不得擅自将策划方案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或提交给第三方使用。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验收合格,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

□ 主持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主持人供甲方选择。

(2)婚礼仪式举行当日,甲方指定的主持人由于生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亲自主持的,乙方应及时提供同级别以上的主持人代为提供服务。

□ 推荐婚车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为其推荐符合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提供婚车租赁服务。

(2)甲方应自行与乙方推荐的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签约。

□ 代租婚车服务 

(1)乙方应保证婚车符合《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DB11/T475-2007)的要求。

(2)乙方应保证每辆婚车配备合格驾驶员1名。

(3)代租服务费是乙方提供婚车代租服务所应收取的报酬;婚车租赁费是甲方所应支付的婚车租用费用,其中包含车辆使用费、燃油费、驾驶员服务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甲方不得要求婚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

□ 化妆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试妆服务,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的,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仍无法适应的,甲方可取消本项服务;对乙方提供的化妆师均不满意的,甲方也可取消本项服务。

(2)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

□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1)甲方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3)乙方应为婚礼仪式配备符合约定的摄像、摄影师和设备。

(4)除署名权外,乙方对于摄影、摄像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只有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5)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应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七、双方主要违约责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于婚礼仪式14日之前(不含14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内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退还该项服务费,并按该项服务费的 %支付违约金。

3、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代租婚车服务违约责任 

(1)婚车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外,还应退还差额婚车租赁费。

(2)实际婚车低于约定级别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3)实际婚车数量少于约定的,乙方应退还代租服务费和相应的租赁费用,并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4)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超过  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婚礼仪式举行地点超过  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毁损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维修费、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 摄像服务违约责任  □ 摄影服务违约责任

(1)摄影、摄像师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摄像师;乙方未做出替换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换安排的,乙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乙方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中缺少约定必拍场景的,应按每个场景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按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的;

(2)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甲方(新郎或新娘)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住所:(新郎)       住所:

(新娘)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1: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预约单

BF――2009――0310              合同编号:

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预约单

套系名称

套系价格

元 

拍摄日期

入册照片  张;

区域服装 套任选;

相册的规格、材质、页数:

(或以乙方提供的套系详单为准。)

指定服务及收费标准

拍摄  日后选样;选样  日后取件。

摄影师

造型师

婚礼日期

化妆师

室内拍摄地点

甲方的特别要求

室外拍摄地点

套系外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套系外赠送的产品、服务

入册外照片每张 元刻入光盘;

定妆液每瓶  元;

约定区域外服装价格为   元;

其他:

(或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收费价目表为准,并按照实际发生项目收费。)

费用合计

元,大写:        元

付款

□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付款人

□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按照费用总额的  % (不得超过20%),  元向乙方支付定金。甲方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剩余费用支付时间

合同约定有效期

□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按照费用总额的  % ,  元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本合同项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   。

其他

约定

签订合同前请甲方仔细阅读背书合同条款,并向乙方详细了解套系内容外需另收费的产品、服务的收费标准。

甲方(签章):      先生

小姐

住所: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2: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条款

一、双方权利义务

(一)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3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二)甲方在拍摄期间应当服从乙方安排,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未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超过6个月的,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可不负保管责任。

(四)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中发生套系外收费项目的,双方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甲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即时清结相应费用。

(五)乙方收到钱款后应当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注明收费项目及金额,并在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七)对于套系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底片等图像文件资料,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价格转让给甲方,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当在甲方取件时当面销毁。

(八)乙方应当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满足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或达到乙方承诺的标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最低标准。

(九)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使用的各种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相框、相册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其中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十)乙方按照约定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乙方应当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隐私保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退还相应费用。

(三)由于一方原因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免相应费用。

(五)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免费补拍;无法补拍或甲方不愿补拍的,乙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按照相应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发表、使用为甲方拍摄的摄影作品或泄露甲方隐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三、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摄影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其他约定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持有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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