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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子问题开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子问题开始}甲方: 

{子问题开始}法定代表人: 

{子问题开始}地址: 

{子问题开始}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子问题开始}乙方:宽*律师上海事务所

{子问题开始}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291号虹桥都市工业大厦701室

{子问题开始}邮政编码:200051 电话:021—62090643 传真:021—62094619

{子问题开始}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子问题开始}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子问题开始}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子问题开始}(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子问题开始}3{子问题开始}、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子问题开始}4{子问题开始}、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子问题开始}5{子问题开始}、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子问题开始}6{子问题开始}、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子问题开始}7{子问题开始}、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子问题开始}(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子问题开始}(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子问题开始}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乙方委派 与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子问题开始}3{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子问题开始}4{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子问题开始}5{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子问题开始}6{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子问题开始}7{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子问题开始}8{子问题开始}、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子问题开始}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子问题开始}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

{子问题开始}种情况、文件、资料;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子问题开始}3{子问题开始}、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子问题开始}4{子问题开始}、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子问题开始}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子问题开始}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

{子问题开始}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子问题开始}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子问题开始}第五条 工作费用

{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上海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费等;

{子问题开始}3{子问题开始}、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子问题开始}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子问题开始}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子问题开始}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子问题开始}3{子问题开始}、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子问题开始}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子问题开始}1{子问题开始}、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子问题开始}2{子问题开始}、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子问题开始}3{子问题开始}、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子问题开始}第七条 违约责任

{子问题开始}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子问题开始}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子问题开始}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子问题开始}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子问题开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子问题开始}或者

{子问题开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子问题开始}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子问题开始}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子问题开始}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子问题开始}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子问题开始}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子问题开始}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子问题开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子问题开始}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子问题开始}甲方: 乙方:上海市宽达律师事*所

{子问题开始}代表: 代表:

{子问题开始}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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