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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合伙分配工作后,怎么分配股权才算合理?

高* 广东-惠州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2.20 11:48:13 325人阅读

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开了一家蛋糕店,属于四个人的合伙企业,最近工作什么的都分拍好了,就差股权的分配,我想问一下4个人合伙分配工作后,怎么分配股权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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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家企业当中股权比例最好不能设计有相同的,最好明确大股东,二股东,小股东。
2、 合伙企业股权分配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其他股东股权比例之和(这种分配方式一般股东超过三个人以上就很难操作了)
第二种:大股东小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只和,当某一天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以后,你还是能够完全的控制住,就必须学会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
3、在企业当中股东的分配方式一般是存在两种。有的股东是即投资又参与经营管理,有的股东纯属是投资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在企业内部导入动态的股权分配机制,(让出力股东与不出力的股东分配差距拉开)只有真正让出力的股东分配好了,这家企业才有发展的前景和未来。

2020-02-20 11:53:13 回复

对于4人合伙最佳股份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及到出资的方式、技术出资需要评估,劳力不得作为出资。如果该股东未能就技术评估出资,而又想占有更高的股份。
一、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红利。
二、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由其他股东将部分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一般按出资份额分配,评估一下各自出资的价值、场地、经验这些怎么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认同。公司法允许股权分配实行公司自治原则,怎么分配都不限制。考虑经营风险,可以先确定一个分配标准,然后附加条件,约定在什么条件下调整股权。在前期贡献大的一方可以多分点股份,然后后期按经营成果适当调整,约定一方到时以什么代价出让多少股份。这些约定写进股东协议就可以了。
最后建议预留30%左右的股权做为以后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要明确的确定劳力方在公司管理发展方向的领导决策权,同时应在合同中提出四人以后再追加投资或者撤资等方面的问题,然后还应该提出劳力方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股的股权)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你们己方可以协商决定,先确定人力资源占总体的比例,比如人力资源占比10%,几个人有人力资源的投入,每人占多少,其余90%是资金的占比,再根据每人出资额决定每人的占比。这些都需要约定在你们的协议中。

【法律意见】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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