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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2020年1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

186****5903 福建-福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2.09 20:01:39 396人阅读

甲乙双方2020年1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乙方当天支付2个月房租给甲方作为押金。现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签约后37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请问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后,额外需支付的违约金是1个月房租还是2个月房租呢? 合同违约条款: 1、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法律,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赔偿另一方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责任方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等同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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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20-02-09 20: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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