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起到的是一种技术鉴定的作用,从此视角看,它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1)《条例》规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事故认定书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 因而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 (2) 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但铁路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从这一点看,它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如果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可以做出与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2015-02-16 17:23:22 回复
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事故、进行赔偿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1.事故认定书是铁路主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它在事故的具体处理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通常不采用这种证据。因为事故认定书属于事实和原因的认定范畴,而事实的认定属于证明客观事实及依据客观事实证明认定损害因果关系的问题,不应具有既定事实的效力。
2015-02-16 17:13:22 回复
1.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相应的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结果, 因此它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实质权利和义务。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一经做出确认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带来直接影响,所以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2.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面证据,证据只是作为司法人员认定客观事实的依据。证据本身不具有裁判责任大小及引起权利、义务的功能。而事故认定书则认定了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其结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可替代性。 因此,不能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书面证据。
2015-02-16 17:06:2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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