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成为回避的适用对象,不过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这一规定却属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回避的规定,实属不当!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好,法律规定也好,回避制度的本意是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不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律师的执业活动应由《律师法》来规范,最高院出一个解释,本来是规范法官行为的,结果连律师的行为也“规范”了。
刑诉中回避人员有以下三类: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8条)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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