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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认可笔迹鉴定机构有哪些,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么

刘* 青海-西宁 司法鉴定咨询 2019.11.15 08:29:42 382人阅读

最近,我邻居的一哥们疑似自杀,留下了一份遗书。可是他平时挺乐观的,他们家人都不信。想要去鉴定笔迹的真伪。我想问下司法局认可笔迹鉴定机构有哪些,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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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迹鉴定机构一般在各地的司法局进行,各地的司法局都有专门的笔迹鉴定的人员,对笔迹的情况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到司法机关直接申请,并交纳相关笔迹鉴定的费用即可进行。一、有哪些司法笔迹鉴定机构?
笔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应向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申请时行鉴定。 可以登录当地司法厅(局)的网站,查询相应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就可以了,费用一般为一两千元吧。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019-11-15 08:3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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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2020-09-30 18:25: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局笔迹鉴定需要的手续有鉴定申请书、鉴定委托书、笔迹鉴定需要的检材。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您好,针对您的笔迹鉴定机构是否存在问题解答如下, 是存在的,中国比较权威的笔迹鉴定机构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从五十年代中期至今,我国的公安、司法部门先后培养了数千名的文检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分布在县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文检工作。1974年公安部126研究所(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北京成立,该所文检研究室成为我国文件鉴定和科研的中心。1981年成立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其前身为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学校)还设置了四年本科制的文件检验专业,开创了我国文检专业高等教育的历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一定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客观地说,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会倾向于依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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