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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父母打架被警察带走,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转化规定是什么

马** 山东-德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11.05 02:21:11 391人阅读

今天我去电影院看电影,坐在我旁边的孩子开始大声喧哗,我就吵了他一句,没想到孩子的父母将我给打伤了,随后孩子的父母被警察给带走了,可是没过几个小时给放了,我很不服气,警察解释说孩子父母只构成寻衅滋事。我很不服孩子父母明明就是故意伤害。想问一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转化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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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他人行为,均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之伤害,但两罪的主观动机不能划等号。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出于逞强、取乐、泄愤等流氓动机,这是寻衅滋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之一。

2019-11-05 02: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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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故意伤害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关系。
法律上的竞合,是指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根据被触犯的不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两者界定如下:
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
3、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2019-11-05 02:2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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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处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0-09-30 15:5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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