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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开车走了,但是之后又回来了,我想问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方法?

王* 上海-黄浦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5.01.16 14:22:31 102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开车外出时发生了交通肇事,然后开车走了,但是之后又回来了,我想问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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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2015-01-16 17:3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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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2015-01-16 16:3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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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ν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015-01-16 15:32: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开车撞人逃走后又投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第一,法律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救助等义务,《刑法》将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如果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界定为规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无疑会使法律规定行为人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化为乌有,极大地损害被害人的利益。第二,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理解为逃离现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从字面上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做两种解释:一是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对《刑法》条文中的“逃逸”如何理解,并未作出解释。因此不能简单地得出“逃逸”就是逃避法律追究的结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法定刑也相对较轻。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将这种涉嫌轻罪而逃避法律追究、妨碍国家追诉权利实现的行为作为法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与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相比,法律更关注的是后者。从这个角度讲,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理解为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更为准确科学。此外,从《刑法》的规定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分为两档,一是有逃逸情节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显然,法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的是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现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其事后是否投案,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相反,如果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后逃跑,则不能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第三,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至于其逃逸后因畏惧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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