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诉讼中要求了违约金,没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未使用租金的10%,对方违约按实际损失赔偿,可另案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以上要求违约金就不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这个理由对吗?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无效吗?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第四天规定。甲方在5月14日向乙方告知合同即将到期,属于提前告知,而没有要求合同终止的意思表示。此行为同时给予了乙方时间考虑搬出或者续租。据此,甲方没有违约行为,乙方要求再住一个月显然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对于此事该如何解决,首选方式还是进行协商,要实现最终达成协议的目的,需要双方做出妥协。当然,您也可以请第三方出面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本人还有一种建议,即您可以请律师出具一份律师函,发至乙方。
2014-12-15 14:52:09 回复
明显的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合同成立在后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抵押合同,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房屋强制拍卖后,承租人还是可以在租赁期限内继续租赁房屋。
2014-12-15 14:52:0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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