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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多风险大吗?当股东有什么样的风险?

陈** 广东-河源 经营管理咨询 2019.08.27 08:07:14 1394人阅读

这些年生意上也赚了不少钱,最近萌生了想当股东的念头,但是不知道股东有什么风险,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的律师企业股东多风险大吗?当股东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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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
出资损失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公司选择的项目不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公司失败,使股东的出资付诸东流。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得不到收益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出资后,经营得好会有收入,从而得到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这也是一种风险。
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该股东与公司为连带债务人。
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是指股东内部之间的信任风险,尤其是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或股东权益受损。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的内部风险很可能导致公司的解散。

2019-08-27 08: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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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作为股东有这样一些风险: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4)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2019-08-27 08:08:14 回复

挂名法人的风险: 第一,在行政责任上,“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第二,在民事责任上,“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在刑事责任上,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 第四,自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股东承担的风险: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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