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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说被抄袭了,请问一下作品的角色受著作权保护吗?

付* 广西-南宁 著作权咨询 2019.08.19 12:58:18 325人阅读

就是我在大学毕业之后,我就是在网络上出版了自己的小说,但是我就是发现我的小说就是被别人抄袭了,然后就是我想要问一下大家就是这 作品的角色受著作权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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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小说:以刻画人物形象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体裁。
这里要明确的是,版权保护一般针对的是单独的作品,小说本身符合这一条件,受版权保护,但“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就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从作品角度分析: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要求原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三个要求。金庸小说的人名,是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属于小说的组成部分之一,单独而言,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如《射雕英雄传》里的成吉思汗,《神雕侠侣》里的丘处机等人名,由于不符合原创性要求,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说单独虚构的人物名称,如《笑傲江湖》里的东方不败,《雪山飞狐》里的胡一刀等人名,凝结了一定智力成果,但由于金庸小说几乎风靡全球华人圈,东方不败、岳不群等人名已经深深植入社会文化,将其作为版权保护将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将其归属于社会公共知识领域,单独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范畴。
退一步来说,就算“小说的人名”能够单独构成作品,网络游戏中使用后是否构成侵权要分两种情况。
原因很简单,一般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的,即构成侵权。而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具体到网络游戏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问题,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和金庸小说的人名本身并无直接联系,网络游戏开发商不可能仅仅通过金庸小说的人名直接演绎出网络游戏,如果未涉及金庸小说原著的情节结构、经典台词、人物角色关系等小说原著的原创性内容,一般不认为侵犯了金庸小说原著的著作权,否则,即涉及金庸小说原著作品的从文字作品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演绎、改变、修改问题,与仅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属于两个问题。显然,仅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难以构成侵权,而涉及作品的演绎、改变、修改,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简而言之,无论是从作品本身角度,还是分属领域来说,“小说中的人名”很难被判定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

2019-08-19 13:0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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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
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 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

2019-08-19 13:0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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