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此条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此规定表明,罪刑法定和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
实行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保密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依法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2.教育原则:对以判决或未判决的未成年都有依法给予教育的权利
3.减轻处罚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因从轻处罚或不与处罚,要以教育为主
4.原则: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的分开。在刑法上,把16周岁以上作为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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