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害算工伤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出现的工伤一般都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但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的范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
第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吊销等行政处罚。
因你提供的情况相对简单:法律、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你单位已履行义务、数据电文等),合同也成立,对方也接受了、首先确定是否不存在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信件,对方接受的。第十一条明确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双方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有书面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此你的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1、电传。但同时该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则双方间的合同也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法律、即使形式欠缺但依据三十六条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分则中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目前只能给你上述意见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