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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程有人出事,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有刑事责任吗?

牟** 云南-西双版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12 16:50:42 396人阅读

我姨父主要是做工程装修的,由于为了省钱省事给出现严重违规情况,导致有人在事故中给去世身亡了,他们装修是有责任的,关于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有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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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
  
(一)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二)本罪所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医疗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1979 年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由于当时法无明文规定,因而医疗责任事故致残、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诊断,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不应当另罪名,而应当适用刑法中现成的比较合适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对严重医疗事故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的规定;就应按哪一条确定罪名和量型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对于应适用哪个条文确定医疗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87条定玩忽职守罪,有的主张刑法第133条定过失人罪,还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14条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应当比照现有的刑法条文确定一个量刑幅度,至于罪外,则不能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而应确立一个新的罪名。
医疗
  在刑法修订中,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医疗责任事故罪,认为该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事故中,严重不负责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伤病患者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力、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设立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医疗事故责任人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这三种情形,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08-12 16:58: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害算工伤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出现的工伤一般都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但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的范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吊销等行政处罚。

因你提供的情况相对简单:法律、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你单位已履行义务、数据电文等),合同也成立,对方也接受了、首先确定是否不存在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信件,对方接受的。第十一条明确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双方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有书面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此你的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1、电传。但同时该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则双方间的合同也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法律、即使形式欠缺但依据三十六条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分则中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目前只能给你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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