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大舅他前段时间自己承包了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现在出现了一些问题,涉及到挂靠的问题,所以他想了解一下。施工挂靠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
注册建造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证书我也有,资产评估是挂靠出去了。
风险主要看你怎样挂靠。挂靠单位的信誉。
有的挂靠只是挂个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就可以了,这种毫无风险。
有的则需要将印鉴留在挂靠单位,他要盖你的章,这种风险稍微大点,但盖章是需要向你支付格外费用的。
总体来讲,这两个证的挂靠,风险一般。如果胆小,就把章自己保管好了,这样收入会少点。或者如果要盖章,则要求挂靠单位出的报告需通过本人审核。这样减少风险。
根据多年行业经验,实际操作中出事的事情很少,你完全可以放心。
资格证挂靠有职业风险,同时也有刑事责任的风险。
比如如今的建筑行业里,建设单位为了具有资质花钱租证,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又靠挂证赚钱。
拿二级建筑师为例,挂证:仅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借给企业办理资质升级等服务,如二级建筑总承包资质,必须要有12本二级建造师。挂章:即参与考了安全考核B证,将建造师即项目经理证书压倒具体的项目上,承担相应的风险。
例如上海虹梅路倒楼,挂靠的一级建造师都被追究了相应法律责任。挂证不挂章:就是注册证书和专用章由自己保管,注册证书不用于项目投标,也不在开工后的项目上使用,仅仅用于企业资质年检或升级。因此,资格证挂靠,一旦发生事故,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第
一: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
二: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
三: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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