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在当年外资汽车企业刚进入国内市场时表现尤为明显。根据国内的法律,外资不能控股合资企业,但强势的外资方要求合资企业必须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零部件,或者所生产的产品必须交由其控制的销售公司统一销售,通过这些不平等的条约来压榨合资公司的利润,合资公司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而绝大部分利润都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被外资方拿走。
不过鉴于关联交易较为敏感,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常常会构建一个非常复杂的交易网络,通过自己的亲友、下属等社会关系人来建立关联公司并与上市公司签订各种不平等的交易合同,如抬高零部件采购加工或者压低产品销售价格等方式,将利润从上市公司中转移到关联公司之中。
部分上市公司已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傀儡”。在违规事实被曝光之前,这些公司历年年报、中报和其他信息披露中,往往对资产被占用的情况进行隐瞒,公司资产得以被大股东大肆转移和挥霍,使一个又一个的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使许许多多投资者被套其中。虽然管理层出台了众多政策施压,大股东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严重问题也得到一定解决,但由于制度上的原因,要铲除此痼疾还相当困难。 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象大量存在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的原因。从市场来看,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缺乏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导致大股东为所欲为。从政府监管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国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账户还无权直接调查。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直接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还难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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