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在银行工作,也怪表姐法律知识淡薄,当时她的领导安排她办事,他并不知道是违法的,后来出事后,表姐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出来也有个把月了,请问监外执行剩余刑期怎么计算?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专业解答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将其纳入到实际应服刑期之内,也就是采用“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等价交换原则;另外,若因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将不被视为有效的执行刑期。然而,值得提出的是,如果罪犯在暂时性监外执行期间逃离监管,那么这部分逃离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刑期之中。
专业解答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刑期仍在计算中,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折算为刑期。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被收监,则之前的监外执行时间将计入总刑期,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然而,对于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以及擅自逃离监管场所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时间将不被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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