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侵权案。我是被告。事情发生在2017年12月3号。2018年11月1号第一次开庭。同年12月18号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2019年4月3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确定为9级(说明下原告是82岁老太),6月5号开庭,7月9号判决。判各负50%责任(证据不充分)本案一审用简易程序法判决。 以上是大概过程:想咨询2个问题: 1.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吗? 该案严重超过3个月的审限? 2.开庭后原告再申请伤残鉴定,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或追加诉讼?否则是无效和违法的? 非常期待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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