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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因为扒窃被抓了,那个扒窃随身携带的物品的啊?

王** 黑龙江-牡丹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12 12:10:33 437人阅读

我邻居再出去逛街的时候,因为他前方走的一个路人的钱包快掉出来了,他就动了歪心思,趁人家不注意的时候偷拿了,结果就被抓了,那个扒窃随身携带的物品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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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2019-07-12 12:2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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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 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019-07-12 12:11:33 回复

你好,根据系统论,作为整体的酒店属于公共场所,那么作为部分的酒店大厅、包厢理应属于公共场所。其次,酒店包厢的设置不尽一致,有的性、封闭性强,有的只是象征性地隔开。即使包厢相对、封闭,但服务人员仍然可以自由进出,且服务人员也经常存在变更的情况,甚至不排除个别服务人员为非法目的故意进出包厢。因此,尽管包厢在一定时段体现了一定的私人属性,但难以改变其作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属性。扒窃的社会危害性除了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外,还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尽管在特定的时段包厢内的人员比较特定,但包厢对社会公众是开放的,在包厢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无疑会影响包厢直至整个酒店的安全感。所以,酒店的包厢是属于公众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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