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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涉嫌欺诈了,商品房价格欺诈怎样处罚呢?

王* 江西-吉安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11 14:08:12 1530人阅读

我表姐谈了一个对象,男方家中很有钱的,现在已经买一套婚房了,目前又看好商品房了,只不过价格有些高,涉嫌价格欺诈 ,请问商品房价格欺诈怎样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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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途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违法所得数领的0.2%加处罚款。
二、价格欺诈的认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2、两套价格
3、模糊标价
4、虚夸标
5、虚假折价
6、模糊赠售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8、虚构原价
9、不履行价格承诺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2019-07-11 14:0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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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0-09-21 19:24:20 回复

商品房欺诈没准确的标准,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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