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罪名是由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 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现在有个争议,很多时候是公诉过程中是由法院直接提出变更罪名。这就涉及到法院是否越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12-07 10: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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