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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一对新人,婚礼没有登记,超过一个月没有同居。男的要求归还所有的新娘价格和珠宝。同时这个男人工作不稳定,女人要离婚。问下结婚登记未同居可要求返还彩礼吗,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咋办
没登记或者没共同生活,你有权要回彩礼以及其他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如果双方登记以后,因男方的原因而未能在一起生活,如登记后男方离家出外打工,双方既没有身体上的共同生活(性生活),又没有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但女方却在男方家照顾公婆,双方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此时如果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肥晚报讯3月10日,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4月,肥西县人经人介绍与同县花岗镇人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在无奈之下诉至,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尚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的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专业解答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便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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