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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被认定贩毒共犯,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怎么认定?

赵* 西藏-拉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4.22 01:56:43 1521人阅读

我同事是一个公安人员,按理说对于贩毒这件事情应该是严厉禁止了。我的同事却包庇他的弟弟贩毒。他弟弟被抓后,他也脱不了嫌疑。那边说是共同犯罪,想问问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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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共同行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为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为既遂以后才知道共同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2019-04-22 02:1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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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2020-12-04 14:11: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中怎样认定故意问题解答如下,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一般主体是否可以与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根据1988年《关于惩处贿赂的补充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可以构成罪与罪的共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对于罪却未作此特殊规定,故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可否构成罪共犯,学界就有肯定与否定的论争。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案例,我国对罪就作了明确的注意规定,国外立法中也有明确的一般规定,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31条规定:“对于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进行加工的人,即使没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因此,司法实践中,切不能因特别的注意规定而排除拟制规定,一定要考虑犯罪的本质,做到公平公正。笔者认为,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特殊身份的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人的共犯,认定的关键在于他们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是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完全有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去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故意上,完全可以肯定存在着共犯。因为无论是还是,实际是行为人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身份只是一种行为的手段而己,重要的是各共同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一致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只要各共犯人具有或的共同认识。如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并且明知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犯罪,同时也都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对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均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而且利用了共同行为人中的职务便利,即应构成罪的共同犯罪(就目前刑法对各罪的量刑情况看,就共犯而言,这一认定是刑罚谦益性的一个表现,它排除了法条竞合择一重处的规定)。对于共犯而言,只要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别人因共犯的职务原因而贿赂于他,并,即应构成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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