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一亲戚在做那种不好的勾搭,因为开了那种夜总会,然后会有那种黄色的事情,现在他的夜总会被人查封了,原因是涉黄,介绍妇女卖淫案辩护词要怎么写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均没有异议,现就其存在的从轻情节及可以适用缓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前后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态度极好。没有任何隐瞒捏造、推诿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根据规定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但三五均是向刘某某一人介绍。并且均是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低级趣味而主动要求被告人向其介绍,并非被告人积极主动为其介绍女孩,相关行为也没有造成性病传播等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也是悔恨不已,愿意改过自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愿意主动履行罚金刑,
被告人当庭表示自己将接受和履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以表明悔罪的诚恳态度。如日后其依照判决缴纳罚金,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
五、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犯案之前一贯表现尚好,此次行为很大程度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无知。由于被告人是初次犯罪,经教育后可塑性较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建议法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原则,给其一个重新做人、回馈社会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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