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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被诬告贪污,警察来了后没能带走老板,以捕代侦什么意思?

张** 广西-河池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8 16:52:26 2688人阅读

老板为人很好,但是有一些人很敌视他,经常暗算老板,这一次又诬告老板贪污,警察赶来准备带走老板,但是由于证据欠缺,没能带走老板,以捕代侦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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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也存在着严重的“以捕代侦”现象。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由本院批捕部门办理,侦监部门几乎无法对反贪反渎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导致了自侦自捕的诟病。高检发现该弊病后,及时纠正,将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批捕部门负责审批,强化了检察自侦案件在批捕环节上的监督。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批捕上提一级的规定。该规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把关有所严格,加强了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但总体作用不大,毕竟上下级之间的业绩考核、整体利益相连,以捕代侦现象还是大量存在。不少市级检察院为了规避上提一级的批捕规定,将市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放到下属基层院来办或以下级院的名义报捕,这样就能达到市级检察院来批捕的目的,使上提一级的批捕规定被虚置。而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尚不足或者口供还没突破时,检察长就会到市里批捕部门“做工作”,要求先行批捕,以后继续侦查,补充证据。

2019-04-08 17:0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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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捕代侦”是指侦查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因拘留期限将尽而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但由于犯罪证据收集尚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应当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出于侦查需要,同检察机关协商,先予批准逮捕,相关犯罪证据待捕后再进行补充收集的行为。以捕代侦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历史也算悠久,它是以“侦查为中心”司法理念的产物。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处核心位置,经常是先抓人后取证,先逮捕后补证,检察机关也经常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即使证据欠缺,不符合逮捕要求,也是先行批准逮捕,轻易不敢不捕。否则,就要承担犯罪打击不力,配合公安办案不力的后果。如同《即将批捕》中,公安刑侦队长对彭副检察长说,如果检察院不批捕,那就要放人,检察院要承担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作案的后果;只要检察院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以后要什么证据就补什么证据。可见,以捕代侦现象使得检察机关迁就于侦查机关的“关系”,还要照顾相互之间的“面子”,侦监批捕流于形式,这不但会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容易导致冤错案的发生,而且最终也损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019-04-08 16: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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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经侦带走,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020-12-04 19:0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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