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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补侦查组织卖淫为什么没有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

马** 安徽-合肥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6 15:21:36 393人阅读

我弟弟涉嫌组织卖淫罪,已经到了检察院二科,但是退卷了,这是什么情况,是不退补侦查组织卖淫起诉了么?有什么的法律上的制度问题吗?还是由什么其他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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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关于 退补侦查组织卖淫  的一些解释

2019-04-06 15:2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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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多因为证据不充分,或证据有瑕疵或遗漏才会退回公安或检察机关的。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9-04-06 15:2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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