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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即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
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较理想的主张方式,只是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但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时,现实中是有可能存在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直接否掉的可能,如在西安未央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273号判决中,对于原告崔某申请评估房屋差价损失一节,法官即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条款,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对其评估申请不予准许。
2019-04-02 02:4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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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 ”法律规定的层面其实并不清晰,在合同法解释二28条中明确规定的是对于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情况下是不得再主张赔偿损失。
2019-04-02 02: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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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但从其行文方式中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在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2020-12-17 14:14:55 回复